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偵移調字第120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偵移調字第120號(調5)

聲 請 人  謝凱鈞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相 對 人  張志煒   住苗栗縣○○鄉○○村○○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俊諺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居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司偵移調字第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謝凱鈞

  相對人 張志煒、黃俊諺

  調解委員  林木傳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志煒、黃俊諺願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600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名稱:第一銀行苗栗分行;代號:007;帳號:00000000000;戶名:謝凱鈞)

二、兩造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之刑事案

  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

  上主張。

三、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義務後,兩造願互相原諒對方,就非告

  訴乃論罪部分,兩造均同意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緩起訴處

  分,如經起訴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宣告或從輕量刑。

四、相對人願對聲請人撤回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告知仍須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遞送撤回告訴狀,並以檢察官准否為準)。

五、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義務後10日內,撤回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告知仍須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遞送撤回告訴狀,並以檢察官准

否為準)。

六、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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