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偵移調字第120號(調5)
聲 請 人 謝凱鈞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相 對 人 張志煒 住苗栗縣○○鄉○○村○○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俊諺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居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司偵移調字第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謝凱鈞
相對人 張志煒、黃俊諺
調解委員 林木傳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志煒、黃俊諺願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600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名稱:第一銀行苗栗分行;代號:007;帳號:00000000000;戶名:謝凱鈞)
二、兩造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之刑事案
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
上主張。
三、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義務後,兩造願互相原諒對方,就非告
訴乃論罪部分,兩造均同意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緩起訴處
分,如經起訴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宣告或從輕量刑。
四、相對人願對聲請人撤回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告知仍須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遞送撤回告訴狀,並以檢察官准否為準)。
五、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義務後10日內,撤回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告知仍須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遞送撤回告訴狀,並以檢察官准
否為準)。
六、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