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債務人 戴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