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44號聲請人 林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本件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陳報。
三、本件裁定解散聲請狀之繕本(件數依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四、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