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7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7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鑫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