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告 何信賢

被告 邱柏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 王益發 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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