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告 何信賢
被告 邱柏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 王益發 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