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參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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