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參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