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運亮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46號、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本院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運亮幫助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運亮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與己無特殊情誼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一般民眾申辦門號並無特殊之限制,本可自行申請門號使用,無向他人取得之必要,而可預見向他人蒐集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可能係將該門號作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實行重利犯罪之用,竟不違反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他人犯重利罪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98年6月間,開設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之「雙子座行動科技館」通訊行,僱用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李愛美 」之成年女子為其招攬願意至該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同時將所申辦門號SIM卡販售予陳運亮之人,「李愛美」即先後遊說:(一) 張美女 (另行審結)於98年9月24日至該通訊行,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由陳運亮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其收購該門號SIM卡;(二) 王璧輝 (另行審結)於98年12月31日至該通訊行,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由陳運亮以2,000元之代價,向其收購該門號SIM卡;(三) 張璦玲 (另行審結)於99年1月15日至該通訊行,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由陳運亮以1,000元之代價,向其收購該門號SIM卡。陳運亮於取得上開SIM卡後,即先後於取得當週之不詳時間,分別將上開門號SIM卡販售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 林文賢 」之成年男子,以賺取差價。嗣上開門號SIM卡輾轉由「林文賢」販售予重利集團成員,該重利集團成員即分別基於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報紙上刊登小額放款廣告,而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急需現金週轉之際,撥打附表所示行動電話向該重利集團貸取款項,或以該附表所示行動電話做為重利集團成員與被害人聯絡繳還重利之工具,重利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方式,貸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予被害人,以此方式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案經被害人 簡專富楊家昇 報案,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陳運亮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除經被害人簡專富、楊家昇、 劉大任林俊宇陳宏周簡榮祥白源鑫王清典江錕東錢敘 誠、 孫雲峰張家裕蕭以澤陶永峰尤天明李宸瑋劉政 鴻、 劉寬輝蘇宇群 證述明確,並與同案被告張美女、王璧輝、張璦玲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害人簡專富、楊家昇、林俊宇提供之匯款單據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聯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既對帳單各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99號卷一第17、18、24、29、134至145頁)。另上開行動電話分別為同案被告張美女、王璧輝、張璦玲於上揭時間申請,並且王璧輝、張璦玲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被害人借款時或借款後,分別有與被害人聯絡之紀錄等情,則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各3件附卷足參(見同上偵卷第61至70頁背面、第93至107頁)。再參諸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成年民眾皆得自由申辦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況被告開設通訊行一節,業經被告供承無訛,是被告自當知之甚稔,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遇有不自行向電信業者申請門號,反向他人蒐集門號之SIM卡使用者,乃甚為怪異之事,衡情,提供門號者對於該等門號是否係供合法使用,絕無不起疑心之理。又以今日社會,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財產犯罪工具,迭有所聞,亦經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對此應無不知之理,被告顯可預見自稱「林文賢」之男子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上開門號供作遂行重利犯罪之用,以達到避免重利之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另被告自承:自稱「林文賢」之男子係至伊開設之通訊行找伊,向伊要門號,該男子來找伊之前,伊並不認識該男子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益見被告與自稱「林文賢」之男子並無特殊情誼,仍貿然將上開門號之SIM卡交予該男子使用,顯有容認他人任意使用該門號作為犯重利罪之工具顯不違反其本意,其具有幫助他人犯重利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符合,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上開門號提供予自稱「林文賢」之男子及其所接洽之重利集團使用,使該重利集團成員得用以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工具,係基於幫助該重利集團成員犯重利罪之犯意,而未參與重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1項之幫助犯重利罪。被告所犯3次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犯重利罪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係幫助自稱「林文賢」之男子所接洽之重利集團實施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賺取價差,竟向外收購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轉賣予自稱「林文賢」之男子,任由該男子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輾轉交與他人作為接洽高利貸收放款及利息收取聯絡之工具,並使不法之徒於犯重利罪後,得以躲避檢警追緝,助長重利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受重利犯罪之風險,又本件被害人眾多,所生損害非輕,惟念被告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為大專畢業(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偵卷第3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應具高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行動電話│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地點│預扣利息後│(換算為周年││││││實拿金額│利率)│├──┼────┼───┼─────┼─────┼──────┤│1│0000000│簡專富│98年8月5日│2萬元,實│借款2萬元,│││360││某時。│拿1萬6,50│以7天為1期│││││臺北市南港│0元。│,每期利息3,││○○○區○○街42││500元(周年│││││巷56弄4號2││利率約為840%│││││樓簡專富住││)│││││處。│││├──┼────┼───┼─────┼─────┼──────┤│2│0000000│楊家昇│98年7月10│1萬5,000│借款1萬5,00│││745││日某時。│元,實拿1│0元,以10天│││││臺北縣板橋│萬2,750元│為1期,每期│││││市(現改制│。│利息2250元(│││││為新北市板││周年利率約為│││││橋區)新海││540%)│││││路72巷巷口│││││││便利商店。│││├──┼────┼───┼─────┼─────┼──────┤│3│0000000│劉大任│99年2月13│2萬元,實│借款2萬元,│││745││日上午11時│拿1萬6,00│以9天為1期│││││許。│0元。│,每期利息3,│││││臺北市南港││000元(周年││○○○區○○街52││利率約為540%│││││巷28號3樓││)│││││劉大任住處│││││││。│││├──┼────┼───┼─────┼─────┼──────┤│4│0000000│林俊宇│99年1月8日│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某時。│拿7,000元│以8天為1期│││││臺北市松山│。│,每期利息2,││○○○區○○路4││000元(周年│││││段187號6樓││利率約為960%│││││林俊宇住處││)│││││。│││├──┼────┼───┼─────┼─────┼──────┤│5│0000000│陳宏周│99年1月中│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旬。│拿7,500元│以8天為1期│││││臺北縣板橋│。│,每期利息15│││││市亞東工專││00元(周年利│││││前。││率約為720%)│├──┼────┼───┼─────┼─────┼──────┤│6│0000000│簡榮祥│98年8月至9│2萬元,實│借款2萬元,│││745││月中旬間某│拿1萬8,30│以7天為1期│││││日。│0元。│,每期利息1,│││││臺北市文山││680元(周年││○○○區○○街附││利率約為400%│││││近。││)│├──┼────┼───┼─────┼─────┼──────┤│7│0000000│白源鑫│98年12月下│1萬5,000│借款1萬5,00│││745、││旬。│元,實拿1│0元,以8天│││0000000││臺北縣新莊│萬2,900元│為1期,每期│││149││市(現改制│。│利息2,100元│││││為新北市新││(周年利率約│││││莊區)中華││為672%)│││││路1段57號│││││││前。│││├──┼────┼───┼─────┼─────┼──────┤│8│0000000│王清典│99年2月中│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旬。│拿8,800元│以10天為1期│││││臺北縣板橋│。│,每期利息1,│││││市縣○○道││300元(周年│││││萬板大橋橋││利率約為468%│││││下。││)│├──┼────┼───┼─────┼─────┼──────┤│9│0000000│江錕東│98年5月中│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旬。│拿8,500元│以7天為1期│││││臺北縣新店│。│,每期利息│││││市(現改制││1500元(周年│││││為新北市新││利率約為720%│││││店區)新明││)│││││街5號前。│││├──┼────┼───┼─────┼─────┼──────┤│10│0000000│ 錢敘誠 │99年1月下│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旬。│拿7,000元│以10天為1期│││││臺北市萬華│。│,每期利息2,││○○○區○○街18││000元(周年│││││3號5樓錢敘││利率約為720%│││││誠住處。││)│├──┼────┼───┼─────┼─────┼──────┤│11│0000000│孫雲峰│99年1月中│4萬5,000│借款4萬5,00│││745││旬。│元,實拿3│0元,以15天│││││臺北市北投│萬9,000元│為1期,每期││○○○區○○○路│。│利息6,000元│││││3段45號前││(周年利率約│││││。││為320%)││││││││├──┼────┼───┼─────┼─────┼──────┤│12│0000000│張家裕│98年6至7月│3萬元,實│借款3萬元,│││745││間某日。│拿2萬3,00│以10天為1期│││││臺北縣樹林│0元。│,每期利息│││││市(現改制││6,000元(周│││││為新北市樹││年利率約為72│││││林區)保安││0%)│││││2街115號張│││││││家裕住處。│││├──┼────┼───┼─────┼─────┼──────┤│13│0000000│蕭以澤│98年6月中│11萬元,實│借款11萬元,│││745││旬。│拿9萬9,10│以30天為1期│││││臺北縣新莊│0元。│,每期利息1│││││市小巨蛋前││萬900元(周│││││。││年利率約為11│││││││9%)│├──┼────┼───┼─────┼─────┼──────┤│14│0000000│陶永峰│98年12月中│2萬元,實│借款2萬元,│││745││旬。│拿1萬7,60│以10天為1期│││││臺北市內湖│0元。│,每期利息2,││○○○區○○路66││400元(周年│││││巷附近。││利率約為432%│││││││)│├──┼────┼───┼─────┼─────┼──────┤│15│0000000│尤天明│98年6月中│2萬5,000│借款2萬5,00│││745││旬。│元,實拿2│0元,以10天│││││臺北縣板橋│萬1,300元│為1期,每期│││││市○○街23│。│利息3,700元│││││巷附近全家││(周年利率約│││││便利商店前││為533%)│││││。│││├──┼────┼───┼─────┼─────┼──────┤│16│0000000│李宸瑋│99年1月7日│2萬5,000│借款2萬5,00│││745││至8日間某│元,實拿2│0元,以7天│││││時。│萬元。│為1期,每期│││││臺北縣板橋││利息5,000元│││││市○○路││(周年利率約│││││150號前。││為960%)│├──┼────┼───┼─────┼─────┼──────┤│17│0000000│ 劉政鴻 │99年1月至2│2萬元,實│借款2萬元,│││745││月間某日。│拿1萬6,00│以9天為1期│││││臺北縣淡水│0元。│,每期利息3,│││││鎮(現改制││000元(周年│││││為新北市淡││利率約為540%│││││水區)新春││)│││││街125巷32│││││││號14樓劉政│││││││鴻住處。│││├──┼────┼───┼─────┼─────┼──────┤│18│0000000│劉寬輝│98年2月至3│3萬元,實│借款3萬元,│││745││月中旬間某│拿2萬5,50│以10天為1期│││││日。│0元。│,每期利息4,│││││臺北縣泰山││500元(周年│││││鄉(現改制││利率約為540%│││││為新北市泰││)│││││山區)福興│││││││3街182號8│││││││樓劉寬輝住│││││││處。│││├──┼────┼───┼─────┼─────┼──────┤│19│0000000│蘇宇群│98年12月中│1萬元,實│借款1萬元,│││745│(原名│旬某日。│拿8,500元│以10天為1期││││ 蘇文勝 │臺北縣新莊│。│,每期利息1,││││)│市○○路大││500元(周年│││││漢橋附近。││利率約為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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