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069號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記載「合約價金為新台幣84,000
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合約書所載「合約總金額新台幣72,000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