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文小朋即 劉玉釵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叁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鋼鐵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太平洋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4年2月13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4年7月13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38970│股票│1│2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38524│股票│1│2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38910│股票│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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