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國樑
戴宗仁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國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戴宗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㈣、警員 田立宇 之職務報告1份。」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國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核被告戴宗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戴國樑、戴宗仁遇事未思以平和理性之方式排解糾紛,被告戴國樑率爾以附件所示之言詞內容恫嚇告訴人 范振諒 ,致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被告戴宗仁公然以附件所示之言詞內容侮辱,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其等顯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均屬不該,暨考量被告戴國樑、戴宗仁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戴國樑、戴宗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136號被告戴國樑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巷00號居南投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戴宗仁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國樑與戴宗仁為父子,2人與范振諒為鄰居關係,戴國樑於民國110年7月11日20時許騎乘機車經過南投縣○○鄉○○路00號范振諒之住家門口前方道路時,因范振諒餵養之流浪狗朝其機車追趕吠叫,戴國樑停下車與范振諒理論,雙方發生口角衝突,戴宗仁聽聞其事,亦趕赴現場查看。戴宗仁在上開眾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惡三小,幹!恁娘雞掰」、「臭雞掰」等語辱罵范振諒,而公然侮辱范振諒;戴國樑亦憤而向范振諒恫稱「你們要注意一下,大群,出去會被別人打死喔」等語,而以加害范振諒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范振諒,使范振諒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范振諒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列舉如下:
㈠、被告戴國樑、戴宗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范振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 張志遠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警員田立宇之職務報告1份。
㈤、案發經過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翻拍畫面4幀。
㈥、被告戴國樑、戴宗仁與告訴人於案發時之對話譯文1份。
二、核被告戴國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核被告戴宗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戴宗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檢察官蔡岱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張軒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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