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082號聲請人 羅璟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凃書源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其聲請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500元,而未全額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不足之聲請費500元,此項通知業於110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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