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23號
原   告  趙哲成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因未獲會晤
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
同年月19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住所地所屬之警察機關即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9日
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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