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美娟 訴訟代理人 吳丞傑 被告 鄭璧如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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