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附民原告 王國林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昭臣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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