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丙○○之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
(二)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合照照片、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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