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朱家瑢 被告LUUVANCHIEN(中文名: 劉文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