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告 宋育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 宋逸蓁
宋育菁
宋依璇
宋衢篷
宋麗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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