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陳勁文 被告 潘宜君
翁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請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244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潘宜君所分配之債權額,應減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另被告翁敏修所分配之債權額,應減為40萬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改分配予原告。而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2448號強制執行事件,民事執行處於108年3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所載,被告潘宜君、翁敏修所得分配之金額分別為150萬元、44萬0,651元等情,有該分配表影本在卷可稽,是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為34萬0,651元【計算式:(1,500,000元-1,200,000元)+(440,651元-400,000元)=340,65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萬0,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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