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4號原告 林啓玉 訴訟代理人 簡逸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紫英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可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解除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六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房屋完工於民國70年12月,位於11層樓住宅大樓之8樓,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其主建物面積25.37平方公尺、陽台面積3.9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經以配賦之應有部分折算之面積為15.89平方公尺(1,005.43×158/10,000≒15.89),合計45.17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屋登記謄本在卷可查,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2萬4,525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截圖畫面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萬4,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