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