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104年度執字第13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龍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陳正龍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附表編號16之罪刑)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14至16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合計各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3所判處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12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4至16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上開各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5、7、8、10至16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所犯附表編號2、6、9之罪所宣告之刑,則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104年10月2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共計2次)│(共計2次)│├────────┼─────────┼─────────┼─────────┼──────────┤│犯罪日期│102.11.11│103.02.27│(1)103.01.09│(1)103.02.21│││││(2)103年3月3日夜│(2)103年3月2日下午4│││││間某時許至翌日(4│時許至翌日(3)日上│││││)日上午8時許之期│午7時50分之期間內│││││間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署103年度偵字第7393│││26701號│7520號│739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8號│103年度易字第906號│103年度簡字第342號│103年度簡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2.21│103.05.12│103.05.30│103.05.3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8號│103年度易字第906號│103年度簡字第342號│103年度簡字第342號││├────┼─────────┼─────────┼─────────┼──────────┤││判決確定│103.03.24│103.06.09│103.06.30│103.06.30││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10111號│││字第4802號│字第8838號│2.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編號1至12號定應│2.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5│6│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共計2次)│├────────┼─────────┼─────────┼─────────┼──────────┤│犯罪日期│103.02.27│103.03.05│103.03.04│(1)103.02.13││││││(2)103.02.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署103年度偵字第7061│││11842號│第1010、1033號│第1010、103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12│103年度訴字第917號│103年度訴字第917號│103年度簡字第1578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6.09│103.07.25│103.07.25│103.10.03│├───┼────┼─────────┼─────────┼─────────┼──────────┤││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12│103年度訴字第917號│103年度訴字第917號│103年度簡字第1578號││││0號│││││├────┼─────────┼─────────┼─────────┼──────────┤││判決確定│103.07.07│103.08.18│103.08.18│103.11.04││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字第11153號│字第12866號│字第12867號│6064號│││2.編號1至12號定應│2.編號1至12號定應│2.編號1至12號定應│2.編號1至12定應執行│││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3.05│103.02.19│103.02.23│103.03.0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署103年度偵字第14052│││14052、14336、1433│14052、14336、1433│14052、14336、1433│、14336、14337、1462│││7、14625號│7、14625號│7、14625號│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0.30│103.10.30│103.10.30│103.10.3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103年度易字第2071││││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3.11.24│103.11.24│103.11.24│103.11.24││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133號│││檢察署103年度執│2.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字第18132號││││2.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共計2次)│││├────────┼─────────┼─────────┼─────────┼──────────┤│犯罪日期│103.03.04│(1)97.07.13│100.04.05│103.01.10││││(2)100.06.2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11011│││21647號│11011號│11011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47│104年度審簡字第820│104年度審簡字第820│104年度審簡字第820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2.29│104.08.19│104.08.19│103.08.19│├───┼────┼─────────┼─────────┼─────────┼──────────┤││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47│104年度審簡字第820│104年度審簡字第820│104年度審簡字第820││││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4.01.27│104.09.21│104.09.21│104.09.21││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785號│││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編號14至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31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