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號異議人 陳柏舟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抗字第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明異議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明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異議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抗字第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13年7月26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林昌義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