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91號聲請人 洪昱宣 (即 林榮惠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7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68││├──┼───────────────┼──────────────┼────┼───┼────┼───┤│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18││├──┼───────────────┼──────────────┼────┼───┼────┼───┤│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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