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顏良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順風、顏忠騰、顏池宇、顏語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沛涵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顏良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王順風、顏忠騰、顏池宇、顏語麗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沛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顏良冀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顏良冀、王順風、顏池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顏良冀於民國104年-108年就學期間,曾邀同被繼承人陳沛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應於被告顏良冀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按年金法按月平均償還本息,詎被告顏良冀未依約給付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3,265元及如附所示利息、違約金,又陳沛涵已於112年9月24日死亡,被告王順風、顏忠騰、顏池宇、顏語麗為其繼承人,亦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以繼承陳沛涵所得之遺產償還對原告之債務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表、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家事事件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顏忠騰、顏語麗雖辯稱:都完全沒有繼承到遺產,遺產都拿去繳醫療費跟喪葬費用等語,惟此僅係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能否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償、其債權實際能否受償之後續強制執行問題,無礙於原告請求被告王順風、顏忠騰、顏池宇、顏語麗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沛涵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王順風、顏忠騰、顏池宇、顏語麗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沛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顏良冀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計算標準
期間
0
25,470元
11,887元
⒈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⒈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0
25,470元
13,531元
⒈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⒈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0
125,421元
67,847元
⒈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⒈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