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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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陳進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靖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06號),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並未及於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財產權受損部分,故就該財產損害部分請求之費用新臺幣(下同)4,85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上開財產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褘翎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494 號裁定(109.05.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雄司調 字第 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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