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楊進昌
顧素貞 被告 張宏偉
郭于緁 石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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