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惠民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敦仁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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