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齊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6年6月14日14時34分││││犯罪日期│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號│字第4859號│字第485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51│108年度審訴字第215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7日│109年2月17日│109年2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4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51│108年度審訴字第2151││判決│││號│號││├────┼──────────┼──────────┼──────────┤││判決│108年10月14日│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10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