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聲請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軍樺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郭昌霖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CH965138號之本票,內載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未載,發票日為民國103年2月2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係記載受款人為「 邱素貞 」之記名票據,聲請人既非票據所載之受款人,本件票據亦查無邱素貞背書之情事,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