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通危險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臺幣150000元│├────────┼────────┼────────┤│犯罪日期│97年11月14日│96年11月間至97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612號│偵緝字第67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99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4618號│第100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12日│99年5月1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99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618號│第4245號││├────┼────────┼────────┤││確定日期│98年1月12日│99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98年度│桃園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2473號│執字第10480號(││││僅徒刑3年部分與││││編號1之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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