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景崴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副)沒收。
事實
一、楊景崴基於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23日當日下午4時45分許遭查獲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具殺傷力之改造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副)及無法擊發之子彈6顆,均置於染髮劑紙盒內掩飾,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復藏放於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前置物箱內,並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巷子內。嗣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警巡邏經上址見楊景崴在該處違規停車,形跡可疑,遂盤檢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上開改造手槍1枝、子彈6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景崴固承認於102年9月23日下午4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巷子內為警盤查,隨即在其使用之1992-MQ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前置物箱內起獲一裝有上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副)之染髮劑紙盒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犯行,辯稱:遭查獲當日下午2時許,伊於八德路饒河夜市路○○○○○號「 邱仔 」之男性朋友,稱其所攜帶包包很擠,將包包內一染髮劑盒子交給伊,寄放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內,「邱仔」未說明盒子的內容物為何,伊誤以為該盒子內容物是染髮劑,沒有多問就隨手放進車內,對於內有改造手槍全不知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搜索過程錄影中可見本件扣案改造手槍確實放置於染髮劑盒子內,被告所辯非虛,被告亦主動聲請鑑定扣案槍、彈之指紋、調閱相關地點監視器畫面甚至測謊以示清白,益徵其心中坦蕩,足見雖無積極事證證明「邱仔」之身分及交付情形,仍應認被告是否有持有或寄藏改造手槍之犯意乙節係有合理懷疑存在,請依法諭知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前開扣案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副)係經警於102年9月
23日下午4時45分至5時許搜索被告所使用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巷子內1992-MQ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前置物箱內起獲,起獲時該改造手槍原放在一染髮劑盒子內等情,有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及查獲物品照片11張、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截圖18張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31頁至第44頁),被告亦自承屬實,已堪認定。又扣案改造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採「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2年10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證(見偵查卷第41頁至第43頁反面),是以,扣案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副)經專業鑑定機關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進行鑑定認具有殺傷力,已無疑義。
㈡被告及辯護人以前詞置辯,然查,訊之被告「邱仔」與其關
係以及交付染髮劑之經過等細節,被告供稱:「邱仔」是經朋友介紹在遭查獲3個多月前認識的男性友人,有去華西街吃過2、3次飯,伊不知道「邱仔」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遭查獲當日下午2時許,突然在臺北市○○區○○路饒河夜市附近遇到「邱仔」,二人邊走邊聊到伊所用1992-MQ號自用小客車邊,「邱仔」說要拿裝有發票的塑膠袋給伊蒐集,但拿的時候其黑色側背包,很滿很擠,卡卡的,就問伊說包包裡東西太多,可否寄放一盒染髮劑於車上,伊應允,收下就放到副駕駛座置物櫃,當時沒有約定「邱仔」何時來把東西拿走,只是借放一下,伊也沒有留「邱仔」的電話,「邱仔」寄放後,隔約1小時,警察就來了,在此之前「邱仔」沒有拿東西給伊保管過,那次很臨時,伊有問「邱仔」說你又沒有頭髮,怎麼會放這些東西,「邱仔」說是要幫女朋友染等語(見偵查卷第8頁、第32頁反面,本院卷第22頁正反面、第32頁正反面、第66頁反面、第67頁反面),惟「邱仔」與被告認識不久,並非熟識,其竟敢將槍械交付被告保管,而不擔心被告日後發現實情報繳檢舉之?又既然稱是暫為寄放,雙方竟無約定何時取回或立即留下聯繫資料以方便約定取回之時、地?再依被告所辯情節,「邱仔」原是為了拿背包內的發票給被告,才將染髮劑盒子拿出來,則拿出發票後,即可將染髮劑放回,有何必要寄放於車上?苟嫌物多而寄放,既有被告車輛在旁,豈能不將背包整體為之以求輕便,焉有僅取出特定物之理。是細究被告所辯各節,多有不合情理之處,實難採信。且查,被告於102年9月23日下午5時許遭警查獲上開槍枝當下,對於員警質問其染髮劑盒子及槍枝來源為何,究竟是誰放的等節,僅推稱:「我不知道」、「不是我的」等語(見附件編號2、3、4、6、7、10、14、15所示對話),於警員質問其當日行蹤時,則供稱:
伊當天與朋友有約,約在附近路上統一便利超商見面,伊是大概2個小時前到搜索現場停車,朋友的特徵是男性、原住民、身著黑色短袖上衣,朋友沒有背包包,是騎車過來的,在便利商店碰面講完話就走了等語(見附件編號8、12、13、14所示對話),業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錄影錄音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被告經帶回警局後,於翌(24)日警詢時始改稱:染髮劑盒子為「邱仔」背了包包來寄放,伊不知內容物為何等語(見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供述前後歧異,對於與朋友見面情形等節,更從原稱有約定見面變為偶遇,原稱在便利商店說完話就走了變成與被告一起走到停車處,原稱朋友沒有背包包變成背了一個塞滿東西的包包,前後所述各節均南轅北轍,益徵被告於102年9月24日警詢以後所辯,無非是臨訟杜撰,以圖卸責之詞。被告固另辯解上開供述歧異係其突遭搜索,一時緊張所致(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惟被告斯時果真如此緊張,何不將實情向警方全盤托出?一者遭搜索時,距「邱仔」寄放上開染髮劑盒子及槍枝之時間不過1小時許,被告記憶猶新,且「邱仔」諒未走遠,被告可告知警方較多細節,以利警追緝「邱仔」,免己刑責,二者被告與「邱仔」非親非故,「邱仔」先不顧道義,未經知會即交付違禁物,陷被告於刑事追訴之危險,被告情感上無為其隱瞞之誘因,說出實情並無為難之處,何須於如此緊張之狀態下,另花精神編造與實情完全相反之情節?詳言之,犯罪嫌疑人甫為警查獲時,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未及就案情有何匿、飾、增、減,其陳述較趨於真實,毋寧才是常態,準此,本案實際情況應是被告於102年9月23日下午5時許甫遭搜索當下面對員警之質問,除對於直接問到槍枝來源之相關問題能單純否認及推稱不知情外,尚無時間及能力就其餘與案情相關但較為間接之細節如當日行蹤、見面之朋友有無攜帶物品等事實一一通盤考量,連貫編篡,一時緊張,僅能據實陳述,直到翌(24)日上午10時36分許警詢時,業經一夜思量,決意以「邱仔」偶然寄放為辯,始對於查獲當日與朋友見面之細節一一修改供詞,以期符合「邱仔」偶然寄放物品之辯解,乃翻異前詞,才發生前後供述歧異之情。綜上事證,被告於102年9月24日警詢以後所辯有關「邱仔」寄放染髮劑,故伊對其內有槍枝不知情云云,顯為臨訟虛捏之詞,不足採認,被告有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意,至為灼然。
㈢被告及辯護人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主動聲請鑑定扣案
槍、彈之指紋、調閱相關地點監視器畫面並表明願接受測謊,惟聲請調查證據毋寧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訴訟主體之正常訴訟作為,尚難單以此訴訟行為認定被告辯述屬實,況調查證據結果最後不利於聲請調查之一方之情形,並非罕見,聲請人見此情形,隨即否認所聲請證據之證據能力,或貶抑其證明力者,亦所在多有,簡言之,調查證據結果始能為認定事實之憑據,調查證據之聲請作為則無此效用,自不能以被告主動聲請調查證據之舉措,即推論其心中坦蕩,而為有利之事實認定。且查,扣案槍、彈經送鑑未發現可資比對之指紋,相關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業過保存期限,已遭覆蓋無從調閱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3年6月1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3年3月31日北市 警松 分刑字第00000000
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3年4月23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6頁、第49頁、第51頁),調查結果均無從證明有被告所辯「邱仔」寄放一事。至於聲請送測謊部分,惟本件待證事實既已臻明確,已如前述,且按測謊之證據方法,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膚電測謊儀器,將受測候上開情緒波動反應予以紀錄,資以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惟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鑑定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當之事實認定,一般而言,受測者就否認與答辯犯罪之供述有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為有罪或無罪之唯一證據,是本院認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聲請無調查之必要性,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雖未挪作他用或持之犯罪,仍顯然對社會治安潛藏相當危險,惡性非輕,犯後否認犯行,顯無悔意,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素行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持有違禁物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不能擊發之子彈
6顆,尚難認係被告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犯行所用或所生、所得之物,復非屬違禁物,自毋庸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搜索現場被告與員警之對話勘驗筆錄
1.【檔案來源:FILE0263.TS.】光碟播放時間00:00至00:49。
被告楊景崴(以下簡稱崴):開罰單好多張了,我都沒有錢繳,我當初要是沒有罰單我就可以考駕照,車子也不用買別人的名字。
在車內搜索之員警乙至車內某處取出一紅色紙盒,並將紙盒內之東西倒出,之後拉出一個白色塑膠袋,內裝有不明物體。
2.【檔案來源:FILE0263.TS.】光碟播放時間00:50至1:00。在場員警甲(以下簡稱警甲):嘿,那什麼東西?在車內搜索員警乙(以下簡稱警乙):這什麼東西?被告楊景崴(以下簡稱崴):什麼什麼東西?警乙:告訴我這是什麼東西?崴:我不知道。
警甲:用講用看的。
警乙:這誰的?
3.【檔案來源:FILE0264.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0:10。警乙:這誰的?崴:我不知道。
在場某員警:這誰的?警乙:這你的車,你不知道誰知道。
崴:我怎麼會知道這是誰的,那不是染髮劑的盒子。
4.【檔案來源:FILE0264.TS.】光碟播放時間00:34至01:00。警乙:還有子彈耶,有槍耶。
警甲:到底是誰的?崴:不是我的。
在場某位員警:那怎麼會在你車上。
崴:我不知道。
(有叮叮噹噹,金屬碰撞的聲音,但未有影像攝入)警乙:車上還有什麼東西?崴:沒有東西。
警甲:交代了啦。
在場某位員警:剛問你你說沒有。
在場某位員警:你不老實喔。
崴:我那個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誰的。
5.【檔案來源:FILE0265.TS.】警:這車子是誰的?崴:我老婆弟弟的,我老婆弟弟的名字。
警:誰在開?崴:我在開。
警:還有誰在開?崴:沒有。
6.【檔案來源:FILE0267.TS.】光碟播放時間00:13至00:41。員警乙自車內拿出染髮劑的盒子。並有下述對話:
警乙:這是染頭髮的嗎?崴:對啊。
警乙:這是染頭髮的嗎?(此處係指員警之前曾在車內取出另
一個以透明塑膠袋包裹的不明物體)崴:不一樣吧。
警乙:這個不是?崴:不一樣吧。
警乙:我問你是不是啊?崴:我不知道啊,我怎麼會知道那一盒。
某位在場員警:你剛不是說是機油用的。
警乙:剛剛在這邊看的時候,你就在這邊看,怎麼會不知道從那邊拿出來。
崴:我知道你從那邊拿出來,但是我不知道盒子裡面怎麼會有那個。
警乙:盒子從哪裡來?崴:很久了吧。
警:車子使用多久了?崴:使用2年了吧。
7.【檔案來源:FILE0268.TS.】光碟播放時間00:25至1:00。警乙自車內拿出染髮劑的盒子及已自盒子內取出的手槍一把,詢問被告楊景崴,對話內容如下:
警乙:怎麼會有?崴:我不知道。
警乙:我現在問你嘛。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你要這種態度,
我看你就慘了,真的,你這很可能會沒有明天。我再問你一次,你說這個放很久了,什麼時候拿的?崴:我就真的不知道啊,因為從頭到尾我不會去翻副駕駛座那邊。
警乙:那就要問你弟弟,你太太的弟弟,是不是?崴:我太太的弟弟也都沒有在用這台車啊,他是在當兵耶。
警乙:那什麼時候會有這個?啊?
8.【檔案來源:FILE0269.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1:00
。員警乙左手拿著染髮劑的盒子,右手可看出有手機與彈匣,彈匣內有子彈,彈匣,持續詢問被告楊景崴染髮劑的盒子何時取得,兩人相關對話內容如下:
崴:沒有發票嗎?警乙:這哪有什麼發票。你到底來這邊幹嘛?崴:沒有啊,找朋友啊。
警乙:朋友在哪裡?崴:走啦。
警乙:哪邊?崴:就在那個,剛約SEVEN,碰面就走啦。
警乙:你要逼我去調帶子是不是,啊。
警甲:朋友在哪裡?崴:就已經SEVEN那邊走掉啦。
警乙:好,蹲下,蹲下來。
警甲:來。
警乙:原地蹲下來,沒有,背對牆壁蹲下來。
警甲:背對牆壁。
警乙:這個是證物。
9.【檔案來源:FILE0270.TS.】光碟播放時間00:05。員警乙請被告楊景崴至車後方進行現場拍照,將染髮劑的盒子、槍一把、彈匣一個擺放於地上(其下墊有警察局之白色證物袋)。
10.【檔案來源:FILE0271.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0:44。
警乙:這是算什麼槍?崴:你告訴我啊,我真的不知道啊。
警乙:你怎麼會不知道?崴:長官,因為你突然拿一個盒子出來,我也傻了。
警乙:你車上的東西,你問我。這你車上的東西耶,你問我。
這不是很好笑嗎。
員警乙將本來黏在染髮劑盒子上方開口處的封口膠帶撕掉。
11.【檔案來源:FILE0272.TS.】光碟播放時間00:04至00:56員警乙先將手槍一把、彈匣一個放入白色證物袋中,再將染髮劑的盒子塞入白色證物袋中。
12.【檔案來源:FILE0273.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1:00警乙:【幾歲了】(閩南語)?崴:24。
警乙:【退伍了嗎】(閩南語)?崴:啊?警乙:【有當兵嗎】(閩南語)?崴:有啊。
警乙:【退伍了嗎】(閩南語)?崴:【退伍】(閩南語)?警乙:【退伍了嗎】(閩南語)?警甲:有沒有退伍?崴:驗退了。
警乙:驗退。
警甲:車上還有沒有什麼東西?崴:沒有。
在場員警丙(以下簡稱警丙):什麼時候來的?崴:兩個...應該,我不知道耶,兩個小時吧。
警丙:來這裡兩個小時?崴:兩、三個小時吧,我把車停在後面,然後走過去的啊。
而且我本來停在前面那邊,然後岔到人家的格子,然後結果人家叫我來移,剛好這邊有位置就停進來了。
13.【檔案來源:FILE0274.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1:00警丙:這裡都不能停車的,才兩個小時,兩個小時都在哪裡?崴:SEVEN那邊啊。
警丙:都坐在SEVEN?警甲:都坐SEVEN?崴:也沒有,走來走去啊。
警甲:朋友勒?崴:走了。
警甲:男的女的?崴:男的。
警甲:長什麼樣?長什麼樣?崴:原住民啊。
警甲:穿什麼?你不要講錯喔。
崴:黑色衣服。
警甲:SEVEN是有監視器喔。
崴:就黑色衣服咩。
警甲:黑色衣服,再來勒,長袖、短袖?崴:短袖啊。
警甲:褲子勒?一個?兩個?崴:一個啊,只有一個。
警甲:有沒有背包包?崴:沒有,只有我有背。
14.【檔案來源:FILE0275.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1:00
警甲:來這邊做什麼?找朋友?崴:對啊。
警甲:為什麼要約在這裡?崴:他說什麼在那邊的SEVEN,那邊靠杯,在施工,沒有地方可以停。
警甲:他怎麼來?開車?騎車?崴:騎車啊,他已經停好了,他是走路過來,後來講完話就走了。
警甲:騎車停哪裡?崴:我不知道他停哪裡,他是走路過來,然後走路走了。
警甲:從那個方向走?崴:那個,對面。
警甲:從對面走進來?崴:從對面走過來SEVEN的。
警甲:走過來SEVEN。
警乙:嘿,你這個車那麼乾淨,你怎麼可能會不知道車上有
什麼東西?崴:我車子,沒有很乾淨吧,哪裡有很乾淨。
警乙:你這車還不算乾淨喔,都沒有什麼東西啊。
崴:所以剛拿出來我很傻耶。
15.【檔案來源:FILE0276.TS.】光碟播放時間00:01至01:00警甲:你先想想東西是什麼時候放的。
崴:我不知道啊。
警甲:車子都你在用,你不知道誰放的,你不知道什麼時候放進去的?盒子還是新的。
崴:我通常副駕,沒有,這台車買回來一年了。
警甲:我說那紙盒不是新的?崴:(未答)。
警甲:紙盒不是新的?崴:我不知道啊。我平常副駕駛座,就只會放,就是拿衛生紙而已。
警乙:就只有一把,還有沒有?崴: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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