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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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聲請駁回。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四四號保全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定期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即本院民事科繳費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三、本件更生之聲請既應予駁回,原保全處分已無必要,本院並依職權撤銷本院97年12月9日所為准許保全處分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