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0五三七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