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屏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91年9月7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放款基本利率指數表)。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約定條款第5條,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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