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內湖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所為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七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