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政宏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政宏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供之綜合信用報告,記載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就毀諾時間為何、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主張毀諾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於何時未履行等情形詳細說明並提出資料。
(二)請聲請人補提107年5月、6月薪資明細表供參。
(三)聲請人稱其子女 蔡聖廷洪沛伶洪沛諭 每月扶養費中另有低收入戶補助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4,000元、6,000元,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另聲請人之配偶每月有無負擔蔡聖廷、洪沛伶、洪沛諭扶養費?如有,每月金額若干?如無,原因為何?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 蔡瑞明 、蔡聖廷、洪沛伶、洪沛諭及配偶 洪怡琳 之104、105、10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蔡瑞明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表示每月須支出房租1萬5,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惟該租約未記載房屋所在地,請說明租房所在地?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並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另請提出配偶洪怡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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