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442││├──┼───────────────┼──────────────┼────┼───┼────┼───┤│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339││├──┼───────────────┼──────────────┼────┼───┼────┼───┤│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