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楊逸馨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 楊逸健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分割遺產之訴,性質與分割共有物之訴相同,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另分割遺產之訴為丙類之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及第51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楊逸馨與被告楊逸健、 楊菁怡 間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楊貴寶吳婉如 之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國稅局核定價額及原告主張各項遺產及追加遺產金額,查本件被繼承人楊貴寶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2663元(詳如原告起訴狀附表1,再加計原告主張應返還遺產存款總額46萬2500元、會錢4萬元,此尚未加計原證2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房屋價值);另被繼承人吳婉如之遺產總價額為90萬3642元(詳如原告起訴狀附表3編號1至17、32),經依原告主張應繼分各為3分之1,核其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8768元【(0000000+903642)×1/3=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9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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