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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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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