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18號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劉林奇 之遺產管理人 楊雪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林奇之遺產管理人楊雪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座落於高雄縣○○鎮○○段607-1、608-2、611地號及1231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