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1號
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 簡燦賢 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 林怡君 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上列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110年度婚字第51號),反請求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