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貴蘭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 黃金生 (身分證字號:H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債務人黃貴蘭分割其繼承之遺產,惟訟爭土地中登記所有權人黃金生(身分證字號:H00000000號)已死亡,原告雖陳報黃 王茶妹黃銀明黃建超黃致強黃玉美黃玉華黃玉娥 為其繼承人, 然渠 等均已於民國98年、101年間對被繼承人黃金生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繼字第353號、101年度司繼字第449號及101年司繼字第763號卷宗查閱無訛,則原告自應追加黃金生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以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適格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另就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為分割共有物,則就訟爭土地共有人胡 許大妹張黃金妹呂英雄黃忠正 之繼承人,是否應就訟爭土地為繼承登記,及原告就訴之聲明是否變更或追加,自有再為確認之必要,否則其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原告亦應為此補正適當及明確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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