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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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債權人 吳洪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金全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是各繼承人因其繼承所得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各繼承人間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積欠第三人 吳浚魁 本票票款(下稱系爭債權)未還,而吳浚魁已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且債權人已繼承系爭債權為由,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院函,除債權人外,第三人 吳英芳 亦為吳浚魁之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又吳英芳嗣於102年1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尚有第三人 吳孟昌 、 吳金嬋 、沈 吳金鳳 、 吳金滿 ,且債權人復未釋明系爭債權已有分割為債權人一人所有之情事,故系爭債權仍為未分割之遺產而屬債權人與吳孟昌、吳金嬋、沈吳金鳳、吳金滿公同共有,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前述繼承人全體一同聲請,始為適法。然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通知債權人加列吳孟昌、吳金嬋、沈吳金鳳、吳金滿為債權人並補正其簽章後,債權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本件聲請之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