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原告 張昱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育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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