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林慶興 法定代理人 林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宏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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