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秀霞 債務人 陳萬得 債務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吳秀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萬得、陳俊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