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六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癸○○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二三二O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其中附表編號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另附表編號二、五、七各係於所列日期之夜間五時及二十二時許,侵入住宅或有人住居之建築物內)及方式,竊取乙○○等人所有或持有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竊得之機車及財物供己騎用或使用。嗣分別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十四時四十分及同年六月二十日十七時,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四樓其住處內、高雄市○○區○○路與明華路口及九如四路一二三三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把及循線起獲竊得財物附表編號一至三及八之機車四部(其中MJS─五五八號及XMQ─四五五號車之車牌已被癸○○棄置而未併同起獲),大衛 杜夫 香煙、七星香煙、峰牌香煙各二條、砂輪機一台、螺絲起子二支、尖嘴鉗二支、板手一支、工程用研磨機、大型電風扇各一台、海尼根啤酒、麒麟啤酒各一瓶、牛肉乾四包及巧克力一包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除對於附表編號九部分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伊係向被害人的兒子借用其所有之工具,並非竊盜云云外,餘均坦承不諱。惟查:被告於警訊時自陳:警方起獲附表編號九之螺絲起子、尖嘴鉗及板手各二支,係伊於八十九年六月中旬在高雄市○○區○○路○○○號地下室趁人不在時行竊的,係因要整修房屋無錢購買工具才行竊的等語,參諸被害人丑○○所證述:伊認識被告,但被告並未告知伊或家屬成員欲取用該工具(均詳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警訊筆錄),故被告於本院之辯詞,自與被害人丑○○所述有別,然佐以被害人丑○○與被告間並無仇隙及怨恨,衡情自無設詞攀誣之理,倘被告係向他人借用,則何須反於事實故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實難不令人啟疑,再被告所述借用之詞,業為被害人明確指證為不實,又衡以被告既係為整修房屋之需,而竊取被害人戊○○之砂輪機,此觀諸被告上開於警訊時所供承之情節屬實,若其為達成該目的又竊取被害人丑○○之工具,於客觀上自非難以想像,故比較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所陳,應以其於警訊中所陳,較為可採,從而其上開辯詞,顯係臨訟卸責之語,要無足採。此外被告之自白,復核與被害人乙○○、卯○○、丁○○、壬○○、丙○○、戊○○、子○○、辛○○、寅○○及庚○○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據證人甲○○證述甚詳,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十紙、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四紙及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在卷可資佐憑,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及有人住居之建築物內竊盜罪,被告於附表編號二、五、七所犯夜間侵入住宅及有人住居之建築物竊盜罪,與其他多次竊盜犯行間,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意旨,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論(至於夜間侵入有人住居之建築物竊盜罪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間,所犯係同一條款,依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比較二者犯罪情節結果,應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情節較重,故未併列夜間侵入有人住居之建築物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四至十一之部分,既經公訴人移送併辦到院及本院依職權查知上情,且核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本院自應就該部分屬於裁判上一罪之犯行審究。被告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期,不思以勞力、智慧之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之資,竟以偷竊之方法滿足物慾;惟念其於犯罪後坦認大部分之犯行,且於警方訊問時主動供陳其所竊得之機車,此觀諸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之警訊筆錄自明,顯見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鑰匙一把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三竊取機車所用之機車鑰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然業經被告丟棄而未扣案,復據被告陳明在卷,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未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另移送併辦意旨雖以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十五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OK便利商店」內,竊取該商店內之啤酒二瓶,因而認為被告此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等語,惟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之竊盜罪嫌,無非以被告之自白為其論據,然參諸證人己○○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伊有見過被告至商店內三、四次,但未購買物品便離去,伊有發現牛肉乾食品不知是被偷或算錯少了一個,伊並不知道也沒發現商店內有被告所述之被偷了麒麟啤酒二瓶,伊從未看見被告偷取啤酒等語(詳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警訊筆錄及本院同年十月六日訊問筆錄),且此部分復未起獲被告所竊得之啤酒,可為其自白之佐憑,是除被告之自白外,並未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所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證明被告有涉犯此部分犯行,故此部分雖據公訴人移送併辦到院,惟尚無法證明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自難認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此部分未據公訴人起訴,本院無從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竊盜地點│被害人│竊盜財物及方法│備考│├──┼───┼───────────┼────┼───────┼────┤││八十八│高雄市○○區○○○路一│所有人│MJS─五五八│車牌已被│││年七月│九九一巷一弄三號前│ 張雅忠 │號重機車│棄置,並││一│二十四││持有人│以機車鑰匙│未起獲│││日下午││乙○○││││││││││├──┼───┼───────────┼────┼───────┼────┤││八十八│高雄市○○區○○○路二│所有人│XJG─四五三│夜間侵入│││年八月│之三六號地下室內│ 郜志成 │號重機車│有人住居│││十五日││持有人│以機車鑰匙│之建築物││二│上午五││卯○○││竊盜│││時許│││││││││││││││││││├──┼───┼───────────┼────┼───────┼────┤││八十八│高雄市○○區○○路一O││XMQ─四五五│車牌已被│││年八月│七三號前│丁○○│號重機車│棄置,並││三│二十二│││以機車鑰匙│未起獲│││日凌晨│││││││一時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路四八│壬○○│大衛杜夫香煙、││││年五月│八號││七星香煙及峰牌││││十三日│││香煙各二條│││四│十四時│││以徒手方式││││四十分│││││││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街二二│丙○○│新臺幣九千元│夜間侵入│││年六月│三巷七十一弄五號四樓││以徒手方式│住宅竊盜││五│八日夜│││││││間二十│││││││二時許││││││││││││├──┼───┼───────────┼────┼───────┼────┤││八十九│高雄縣○○鄉○○○路四│戊○○│砂輪機一部││││年六月│四六號││以徒手方式│││六│初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路一│子○○│工程用研磨機一│夜間侵入│││年六月│九九一巷一弄二號大樓地││部│有人住居││七│十七日│下室內││大型電風扇一台│之建築物│││二十二│││以徒手方式││││時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路○號│ 張駿峰 │XHR─八九九││││年六月│前││號重機車│││八│十二日│││以徒手方式││││十六時│││││││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路九十│丑○○│起子二支│侵入住宅│││年六月│九號││板手二支│部分未據││九│十五日│││尖嘴鉗二支│告訴│││下午│││以徒手方式││││││││││││││││├──┼───┼───────────┼────┼───────┼────┤││八十九│高雄市○○區○○路十一│寅○○│麒麟啤酒一瓶││││年六月│號(全家便利商店)││巧克力一包│││十│十九日│││以徒手方式││││十五時│││││││許││││││││││││├──┼───┼───────────┼────┼───────┼────┤││八十九│高雄市○○區○○○路四│庚○○│海尼根啤酒二瓶││││年六月│OO號(統一超商││牛肉乾四包│││十一│二十一│││以徒手方式││││日上午│││││││八時五│││││││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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