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錫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錫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錫滄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3月
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錫滄前於99年間因2件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0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378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7月27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3781號函影本1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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