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臺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6號、第1968號、第213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3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512號、第3513號、第3704號、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至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4至14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及附表編號1、4至14所處之有期徒刑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11日111年11月27日111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49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6號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9日112年6月16日112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6號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8日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6日備註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9號(已執行)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行中)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12日112年1月3日111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4日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8月30日112年8月30日備註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2年1月27日111年12月25日112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936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0日112年8月30日112年11月8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4日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4日112年10月4日112年10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8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14日111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6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3日112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9日113年1月4日備註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