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原告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96年度簡字第41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漏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第三庭法官莊金昌」,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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